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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投入、村集体自筹、受益人(单位)适度承担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第七条 自治区设立村庄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基金,对集镇和村庄保洁管理员工资补贴三分之一,其余由市、县、乡(镇)解决。

第二章 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集镇和村庄垃圾收集、储存、污水处理,卫生厕所建设等年度建设规划,逐年安排实施。

  第九条 开展集镇建设和村庄整治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卫设施,及时维护和修缮现有设施,加强环境绿化美化,提高集镇和村庄绿化覆盖率。

  第十条 自治区对列入小城镇建设和塞上农民新居、旧村庄整治示范点的集镇和村庄,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涉农项目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拆除、迁移、改建、损坏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三章 环境卫生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县、乡、村应当履行各自职责,作好工作衔接,按照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方式清运、处置集镇和村庄垃圾。

  第十四条 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区,搞好各自门前环境卫生,及时清扫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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