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安局要牵头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建立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联系会议制度,分别由市公路局和市运管局牵头负责;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检查督促联席会议落实情况,评估月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形成政府领导有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2.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部门依法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1)安监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高速公路除外)路面执法、车辆登记、注册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3)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公路养护、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市政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和道路排水、窨井盖、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道路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6)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7)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所属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和防范措施。
(8)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9)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防范措施。
(10)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11)气象部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防范措施,及时向媒体、道路业主及运输业主、场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督促检查道路业主、客运企业、场站道路交通安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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