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2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二○○九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加强预算管理、顺利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切实解决预算单位开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问题,以及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杜绝“小金库”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预算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肃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二、严格审批,切实规范银行账户设置
(一)实行严格的账户审批制度。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管理权限在财政部门。对于按规定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由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各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具体办理开户、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及相关开户资料,按规定核准后发放和变更《开户许可证》。具体审批核准程序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789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批程序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视为违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