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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九)创业英才所在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十)对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安排;符合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等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列入计划。

  (十一)创业英才所在企业研发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开展国(境)外商标注册。侨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资源优势和桥梁作用,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和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在境外投资,收购品牌,拓展市场。

  (十二)知识产权等部门对创业英才申请专利、技术、成果评估予以积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以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质押的贷款服务。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果持有单位可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十四)创业英才在培养期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

  (十五)当地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限价住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优先解决创业英才的住房问题。

  (十六)创业英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纳入福建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人选评审,享受相应的培养支持政策;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优秀人才人选。

  (十七)加强以创业英才为核心的团队建设,优先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聘请院士、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知名企业家及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指导和咨询。

  (十八)优先支持创业英才申报国家和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

  (十九)资助创业英才到海外(含台港澳地区)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参加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了解掌握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动态和现代管理理论。支持创业英才与台湾地区人才联合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推动与台湾地区科技园区、企业等紧密合作。设立创业创新论坛,定期举办创业英才与台湾同业公会对接洽谈活动,组织创业英才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十)创业英才申报评审职称,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坚持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对业绩突出的,破格评审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十一)公安、外事、人事、对台等部门为创业英才出国(境)从事学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及时有效为创业英才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许可等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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