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批准方式和规定程序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二)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审查和履行报批工程概算调整事项;
(七)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八)组织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行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职责。实行全过程代建形式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和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需求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该阶段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许可手续;
(二)以招标人身份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协助使用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报批手续;
(四)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
(五)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
(六)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工程施工前的相关手续;
(七)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开展施工、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活动;
(八)按项目进度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和预算、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的控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工程概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或申报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协助委托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