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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
  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形式的代建单位负责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工作,并负责自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移交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形式的代建单位负责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三)项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或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三)协助代建单位申办以下事项:投资计划、城乡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概算调整的评估审查;
  (五)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工程招标、专业单位选择和资金使用等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经协调不能有效制止的,可报告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六)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严格按合同约定拨款;
  (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设项目。
  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形式的使用单位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移交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协调其与前期确定的勘察、设计等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同时明确委托单位、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代建单位的选择,原则上应由委托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治区政府专业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承担代建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和前期工作代建形式的,选择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形式的,选择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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