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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


  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注重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提高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时及早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性,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做好交通等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协调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严格规范产业集聚区、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高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为确保我省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顺利实施,促进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正在编制的现代产业体系规划中的专项规划,要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环境问题,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三、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规划审批工作

  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指导性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

  对专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单独组织进行审查。其中,由省、省辖市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负责规划审批的机关在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对未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对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同时,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

  四、切实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规划编制、审批机关在编制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划、组织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齐抓共管机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自觉遵守、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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