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处罚款。对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对全省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以及落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措施、妥善贮存、安全处置情况和对外转移联单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制定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对已经承诺限期关闭的焦化企业,必须限期关闭到位。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010年2月15日前,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印发有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各有关省辖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完成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38个已建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改造、新建13个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75个市控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14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新建57个县级空气自动站、新建15个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站、省辖市城市空气自动监控系统改造)、移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成2010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完成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省、省辖市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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