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干、支流交界断面水质(20分)
  辖区内出境(沿海为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分)
  辖区内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7分):根据国家、省减排核定结果,按辖区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2分、减排贡献率2分、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2分、减排工作推进情况1分进行考核。
  4、氨氮、总磷减排情况(3分):以实际减排量最大的县(市、区)为满分,其余县(市、区)按减排量占满分减排量的比率得分;未实施氨氮、总磷减排项目的,不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5、饮用水源保护(10分):按计划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水源地整治项目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现场检查,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排污口的,不得分。
  6、养殖业污染整治(20分)
  (1)畜禽养殖规划(1分):按期完成辖区畜禽养殖规划的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拆除(9分):按期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拆除的,不扣分;完成率在80%(含)以上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完成率在80%以下的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畜禽养殖场,或禁养区内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不得分。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0%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完成率达不到80%的,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出现未纳入统计的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的,每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7、城乡生活污染治理(10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