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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拟制单位应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决策拟制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者副秘书长、秘书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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