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部门和镇(街)要对现有空置出租屋进行整合改造、利用,积极推行出租屋物业管理,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四)有条件的镇(街)、村(社区)可在出租屋或新莞人公寓相对集中的区域尝试引入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内的出租屋和新莞人公寓进行统一的物业化管理,并建立社区租赁信息平台,及时为新莞人提供租房信息。
七、优化政府服务
(一)政策支持
1.对新莞人居住小区的建设项目,市和镇(街)国土部门应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供应方式,并完善用地手续。
2.各镇(街)要适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用于新莞人居住小区的建设资金,创新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建设;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3.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简化新莞人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等手续,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4.集中建设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参照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新莞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者租赁住房。
(二)行政服务
1.镇(街)要组织、规划、统筹好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和资金使用,督促用工单位切实改善本单位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强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交通部门应继续完善公共交通,方便新莞人出行。
3.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完善信息服务平台。
4.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逐步配置和完善教育、医疗、娱乐、商业等配套设施设备,营造良好的社区居住环境。
(三)监督管理
1.市住房保障和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有关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镇(街)住房保障和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要联合负责指导、监督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建立用工单位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通报制度。
3.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宿舍的监管力度,防止村(社区)、工厂企业盲目或违规建设员工宿舍。
4.对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新莞人居住小区,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