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运行的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政府主导型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要在发挥公共性的同时,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一个或几个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要在社会化运作的同时,努力实现技术向行业的转移和扩散,放大技术创新的社会效益;鼓励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组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鼓励科研院所直接参与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组建和运行。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发改委、经委、信息办、科技局、质监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区、县(市)政府要将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作为实现转型升级、“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要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组建和运行给予切实支持和具体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评审、考核工作。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日常指导。
(二)试点示范。选择一批服务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运行绩效优、示范意义大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实施试点、示范工程,为不同行业、阶段和类型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提供借鉴。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必须纳入所在区、县(市)政府发展规划,并由区、县(市)政府推荐申报。试点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所在的工业功能区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区域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中心自身具备“五个一”标准及可行的运行方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能力强,有一定的服务成效。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要求建设投入特别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服务能力特别强,服务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资金保障。
1.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主体要认真落实中心建设和运行资金。凡申报认定、试点、示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中心所在区、县(市)及所在乡镇(街道)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2.对新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按照《杭州市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50万元的引导资金资助。在试点示范期内,根据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新增投入,市、区按照1:1[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按1:3]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对试点单位年均不超过50万元,对示范单位年均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资助经费重点用于研发、检测、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