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提供本人历年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指数、低标准缴费期间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等要素,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账户续建工作。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出杭州市区的,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联系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协缴的人员,其11%的个人账户保持不变,2006年1月1日起新增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按8%建立。协缴人员再次参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 年及以上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上式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详见附件)执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年龄不足40 周岁的,按40 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龄超过70 周岁的,按70 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2、1997 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以下简称中人), 2010 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 年和2011 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 年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 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3、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职工、1998年1月1日以后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4、曾按低标准缴费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将低标准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经折算后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5、曾按各类低标准缴费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低标准缴费年限经折算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缴费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略)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十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2位。
(十三)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1、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全省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杭州市区参保缴费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不到0.6 的,按0.6 确定;1994 年12 月31 日以前,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超过2 的,按2 确定;1995 年1 月1 日起,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超过3 的,按3 确定。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 位。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一次性缴费的且缴费基数为60%的,缴费工资指数按0.6 确定;缴费基数为100%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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