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时应与征收机构签订缴费协议,并根据协议确定的缴费办法到征收机构申报应缴费用,按申报时的缴费标准缴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允许补缴。
(四十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区财政应补贴额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市财政部门应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之日起1个月内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十五)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之月,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从次月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自缴清费用之月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办理按月领取手续之月起发放。
(四十六)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扣除,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十七)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领取手续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十八)参保人员在杭州市范围内因户籍关系变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联系函及本人身份证。
户籍迁至杭州市范围外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户籍迁出前,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达到60周岁时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户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跨区迁移的,由参保人到迁入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四十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五十)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可以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公式: (略)
(五十一)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十二)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处(科),并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科(部),配备6-8名专职经办人员。
六、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五十三)1996年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划入杭州市区的老年居民,划入前其在当地的非农业户籍年限,可视同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
(五十四)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领取并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后,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
已享受政府各类补贴的人员,申请参保时应填写《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由原发放部门确认并停止发放后,方可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十五)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受理后及时将申请人的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管理站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予以审核。
(五十六)经区级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区直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人员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五十七)申请参保人员为外地户籍迁回杭州市区的,其迁出地的社会保障待遇情况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
(五十八)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缴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