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业务处室执行预算时,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资助对象等组织实施。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
2、各业务处室负责受理项目申请,依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必要时可举行听证,确定具体项目,提出资金安排和拨付的建议,报分管领导。
3、各业务处室将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的拟资(补)助或奖励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等信息在内网上公示,请相关处室稽核。市级财政已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资助。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各相关处室须及时反馈稽核意见。
4、联席会议对各业务处室提交的经公示后的具体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和有关反馈稽核意见进行审议。
5、各业务处室将审议通过后的项目资金安排(或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的项目资金安排),分别报送市政府或相关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和市财政部门。需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办文的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需填列《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的项目资金安排由分管领导审批、主任签批,报经分管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
6、各业务处室不得自行调整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增加支出或减少支出等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提出调整的理由和相关依据,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分管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管理与监督
1、业务处室、办公室、监察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
2、业务处室依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认真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做好项目的申报、组织与实施工作。监督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各业务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明细台帐登记,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等报办公室、监察室备案。
3、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完善内控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综合、协调,汇总台账的登记,定期报告专项资金使用进度。负责落实召开联席会议事宜。同时,会同监察室、业务处室,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
4、监察室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对有关项目进行回访,重点检查各业务处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等管理全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违法、违纪、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查处。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