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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回避申请或回避要求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任职回避时涉及不同单位的,由所涉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自身意愿协商决定其中一方回避。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上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应当如实向所在单位申报应当回避的亲属情况。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形成应当回避关系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调整;对本规定施行后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应当回避关系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一)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承接工程业务单位的业务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
  (三)曾在承接工程项目业务单位实习或工作过且离开原单位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的公务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决定。回避形式有:
  (一)本人申请回避。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有本规定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书面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二)他人提请回避。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按本规定应当申请回避但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指令回避。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按照本规定应当申请回避但本人未书面申请回避的,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指令其回避。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对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回避决定的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作出决定的单位对回避复核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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