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八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名;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九条 地名通名的规格和要求:
(一)大道、路、街、巷的通名规格和要求:
1.规划路面宽50米以上(含50米),长度3000米以上的,其通名可称“大道”;
2.规划路面宽10米以上(含10米)5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路”;
3.规划路面宽5米以上(含5米)1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街”;
4.规划路面宽5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巷”。
(二)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规格和要求:
1.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可用“村”作通名;
2.草地和人工景点多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体用地面积50%以上,可用“花园”作通名;
3.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达不到“花园”标准的建筑物、建筑群,可用“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等作通名;
4.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
5.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可用“城”作通名;
6.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7.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对有一定规模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可用“大楼”、“楼”、“堂”、“馆”等作通名;
8.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物可用“广场”作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