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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二、依法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十)明确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1.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并在财务预算中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要建立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全员参与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指定专人立即整改,对有关部门确定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或停产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
  4.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要组织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手段,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6.其他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切实推进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每年要主持召开不少于4次的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高危行业的企业法人代表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企业法人代表本人不按时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重处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和分管负责人要重新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取消各类评先资格。
  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企业每月要召开1次安全专题例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账、记录等基础性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职工安全培训档案、职业危害档案等,并逐步实行电子化。要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机制,确保规范管理。要加强本单位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对危险程度大的作业以及交叉密集作业的,要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协调指挥,并将现场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要加强协作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同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要共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统一安全检查与协调,并将现场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本单位外租厂房(仓库)、车间等场所或发包工程项目的,必须对承租方或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实后方可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推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生事故的须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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