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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二0一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把企业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向政府、社会和职工进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和职工群众监督,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许可制度,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要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上岗资格制度。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申报、控制、综合治理和统计上报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推广江苏省淮安市“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建设的经验,积极采用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体系,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奖罚制度,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各地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政府领导要下基层、下矿井、进车间、上工地,靠前指挥,市级领导每月深入现场不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

  各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承包制,把本行业部门负责的每个企业的监管责任真正落实到各个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三落实”率要达到100%,确保该关闭取缔的企业有人负责督促关闭取缔,停产整顿的有人负责整改治理,正常生产经营的有人强化日常监管。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高危险性企业至少进行两次现场检查,对一般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编制2010年度执法计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做到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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