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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二0一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在保障能力建设方面,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推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系统、救援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吕梁六个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和省级综合培训演练基地。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于安全生产的扶持性、引导性投入,按照财政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安全监管投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的规定,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监管检查装备设备,提高监管装备水平。要充分运用标准规范和政策引导手段,鼓励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各类先进实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加快我省承担的国家安全生产实验室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能力,切实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提高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可靠基础上。

  在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监管人员编制数量。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监站,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增加专职执法队伍编制,将专职执法队伍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继续加强对各地政府领导及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工作业务素质。解决好基层安监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队伍的凝聚力。

  九、严肃事故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

  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认真查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责必究、有过必罚、一查到底,真正做到事故原因水落石出,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吸取教训刻骨铭心,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要加强对事故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执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切实用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要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指示,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视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严肃处理。要把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完善防控措施,教育、警示广大群众,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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