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关于继续执行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执业资格考试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人社[2009]32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5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科目75 元/每人,其中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4 元/每人,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1 元/每人(每科目含组织报名费用10元/人)。
二、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专业考试),每科目80元/每人,其中每科目分别上缴环境保护部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利部所属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考试考务费30 元/每人,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0元/每人(每科目含组织报名费用10元/人)。
三、上述考试收费用于组织报名、支付命题、试卷(含答题卡、报名卡等)印制和运送、考场租赁、组织监考、阅卷等费用。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报名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属于省级收入部分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