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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全体会议,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与部署;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调研,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协调解决。

  (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市、县两级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同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设立,报上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

  残疾人法律救助站的工作内容、管理要求和经费保障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提出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同级残联。鼓励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三、明确职责,不断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和服务体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以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救助、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和服务体系。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对于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人民法院要简化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并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

  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尽量减少残疾人的往返,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于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减少残疾人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的诉讼成本。对于有需求的残疾人,人民法院免费提供盲文、大字体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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