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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单位用户备案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或者成立批文文号;

  (二)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

  (三)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方式(设有互联网网站的,应当提供域名和IP地址);

  (四)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计算机网络安全员及联系方式;

  (五)通过局域网接入的,还应当提供网络安全审计措施及各终端用户的姓名、IP地址。

  四、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为个人用户协助办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户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二)联网方式;

  (三)联系方法。

  五、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将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各计算机用户(含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情况及时向市公安网监分局办理备案登记。

  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技术条件的,不得为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六、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发现有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及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技术条件而为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的,我局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联网的处罚。

  七、我市单位用户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应当经过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应当组织未取得合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关资格培训,报名办法详见深圳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网(www.szga.gov.cn)。

  八、各单位用户要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使用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安全审计系统并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特此通告。


  为了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鉴定条例》)和保安员职业有关规范(以下简称保安员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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