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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1.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负责对征地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等情况进行告知、听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负责做好农民承包土地的界定和核实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审核前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所在村(社区)范围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为: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承包土地面积、被征地面积等。

  4.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计算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及个人和政府承担的具体数额,并经参保人认可后书面通知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5.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并经参保人认可的数据,负责将个人承担部分直接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个人补缴。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政府承担部分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划入凭证及参保人员的补缴到帐信息,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纳入征缴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五)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履行职责。对于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而又未办理的,追究相关各级各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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