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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但未办理而进行收费的;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的;

  (三)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范围收费的;

  (四)应当出具票据而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五)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

  (六)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七)伪造票据的;

  (八)制售假票据的;

  (九)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十)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十一)丢失毁损票据的;

  (十二)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而偷税漏税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7月13日 深民福〔2004〕36号)

  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座谈会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为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居民。

  二、参保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交,费用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三、参保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注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当持户口簿、《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将参保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各区民政局在年初做出预算,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批,批准后下拨各区民政局。

  六、宝安、龙岗两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村民,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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