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地力建设,着力提高新增耕地产出能力
新增的耕地大部分地处山区和海边,立地条件较差,土壤肥力不足,交通不方便,种植效益低,影响了农民种植积极性。为此,必须加大对新增耕地的后续培肥力度,加快生地熟化进度,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地力培育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5〕83号)的规定,在本级耕地开垦费中提取10%,专门用于新增耕地的地力培育。县级农业部门作为地力培育的指导责任单位,应加强土壤改良与培肥技术推广,指导农民采取增施农家肥、种植专用绿肥或豆科作物,秸秆还田、掺沙入泥、施用石灰等措施,增加土壤有机质,改良土壤理化性状。对农家肥不易运达的地块,应先种植绿肥或其它豆类养地作物,如秋冬季种植蚕豆、豌豆、紫云英,春夏季种植大豆、绿豆等,也可在秋季撒播肥田油菜,春季开花时翻压。
要充分利用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大力开展耕地表土剥离后易地再利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要求非农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将项目占用的肥沃土壤用于新增耕地改良。支持并鼓励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责成建设用地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先进行耕作层剥离,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工建设。
四、落实承包责任,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新增耕地验收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地类和权属变更登记;农业部门要指导、督促土地权属单位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或外包耕种,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按照省农业厅和省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权、责、利,并将合同文本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确保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避免日后纠纷。县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区土地承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增耕地集约利用的新的机制。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前提下,要利用新增耕地连片集中的优势,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招标、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促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利用农业龙头企业或种植大户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将土地开发、标准化生产、多元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由土地开发者负责新增耕地的承包经营,落实种植责任,走“开发+种植+经营”的新路子,确保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实现开发一片、种植一片、成功一片。
五、加强种植指导,致力提高土地开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