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重大的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府决定,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社会监督功能,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职能。开展效能监督检查,着力对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行等环节的效能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促使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落实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
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为重点,健全行政问责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利用好专项检查和个案监督等手段,实行执法监督联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统一的评查标准。重点开展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加强行政复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拓宽和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积极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复议方法,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遇到行政纷争能主动选择这一解决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制度,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等办案方式,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力度,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社会和谐。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落实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配合人民法院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严格执行《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因部门或个人违法行政导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将追究其败诉责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切实保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积极推进行政复议改革试点,探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权相对集中,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