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县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各区县要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的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本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五、具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进行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
(二)口蹄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鹿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只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