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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眉山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眉山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眉山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眉山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知名商标推荐、认定和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认定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原则,商标注册人可自行申请,也可由商标注册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申请。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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