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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审核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报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工商局、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眉山质监局、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市消委会等13个单位不少于13人组成,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定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 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参加表决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即为通过。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市知名商标,由市政府颁发《眉山市知名商标》牌匾和证书,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

  第十四条 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展,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并通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知名商标失效。

第三章 权益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及授权使用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标明“眉山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或眉山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眉山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六条 市知名商标认定生效后,他人以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市知名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由企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派的商标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 市知名商标在异地被假冒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向商标所有人提供咨询、协调服务,帮助商标所有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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