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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九)凡符合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十)上述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由购房人提供购房补贴申请书、承诺书,经审核后发放。

  (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二)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自主申请、公证摇号、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认购。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管理

  (十三)促进土地市场供需平衡。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进一步改善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地区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区位布点应相对均衡,尽可能提高集约开发程度。探索在主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新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十四)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开发企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十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对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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