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省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围绕低丘缓坡开发、滩涂围垦造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整理等“百万”造地保障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八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用于其他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预算审批、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项目管理”的原则。年初,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情况,结合农业土地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国土资源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确定资金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