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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宜春海事局关于联合开展整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宣传发动阶段(2月10日至2月27日)。采取会议、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层层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宣传《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联合整治“三无”船舶、非法营运船舶、超载船舶和打击伪造签证章、假冒船舶签证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联合整治行动家喻户晓,形成联合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月28日至9月30日)。采取自查整治与集中整治相结合、辖区与跨区整治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有效整治形式,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集中联合行动,进行整治和查处。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市联合整治办公室对前两个阶段开展的工作进行检查;相关单位对本辖区联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上报总结材料。
  为达到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由市联合整治办公室根据整治及总结的情况,并组织回头看,以巩固整治成果。
  五、整治内容和措施
  1、对“三无”船舶,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罚。
  2、对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营运船舶及持伪造营运证、逾期未年审、未缴纳规费的违章船舶由港航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对已到港的非法营运船舶和超载船舶,港口装卸经营者不得为其装、卸货或过驳。违规者,由港航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4、对船舶证书齐全,但未标识船名、船号、船籍港的船舶,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必须标识清楚。拒不标识的,由海事部门强制标识,所需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5、对已有船舶证书,但证书过期或由于买卖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船舶,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船舶所有人按要求限期办理。
  6、对超载船舶的处理,按交通部《关于统一打击水上运输超载统一执法行动有关违法行为处置标准的通知》(交安委便函〔2004〕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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