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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

  (五)实行审批服务再提速。在巩固我市2009年审批服务大提速成效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再扩大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的网上申报办理量。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四、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六)积极和科学地下放审批事项。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审批事项能放下去的则放下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区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下放到区县实施;凡是区县有相应部门具备实施条件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下放到区县有关部门实施。通过扩大区县审批权限,支持区县自主创新和又好又快发展。(市审批办、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七)扩大区县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进一步扩大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改项目为工业经济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市管项目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总投资5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由总投资1亿元扩大到7亿元。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总建筑面积由15万平方米扩大到20万平方米。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同时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区县审批范围内的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或采购国产设备抵免和退税,以及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与实施。(市审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落实)
  五、创新部门内部集中审批方式
  (八)强化集中审批功能。市级审批部门已设立审批处室的,要整建制进驻市"中心";未设立审批处室的,要改变审批权分散在多个处室的状况,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建立与我市"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各部门要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中心"的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充分授权,进一步充实审批业务骨干力量,做到进"中心"全部可以审批,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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