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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

  (十五)规范区县实施的审批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区县实施的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区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审批办牵头组织,各区县配合落实)
  (十六)提升区县行政许可中心审批服务水平。在区县实施的各类审批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原则上都要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中心"实行代理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八、创新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
  (十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结合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各区县"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在部分街道乡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体系。街道乡镇一级部门实施的审批,特别是便民服务事项,凡属于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民便企服务。涉及到的基层站(所)都要将业务骨干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现场办事服务。市和区县"中心"的电子网络要延伸到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同步加强效能监督,做到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市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区县落实)
  九、创新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体制机制
  (十八)充分发挥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作用。按照"赋予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和"新区的事在新区办"的原则,市级部门的审批事项及权限原则上都下放到新区实施。本着一级政府、三级服务的思路,建立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分中心以及街镇中心。将审批服务与招商引资服务、综合配套服务等融为一体,打造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综合型平台,充分发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优势和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和市各审批部门配合)
  十、创新审批质量监督和保障机制
  (十九)确保审批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防止"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上马,防止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各类行政审批都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审批质量,禁止不具有审批职能和业务素质的人员从事审批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各类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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