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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2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全面提高我市参事工作水平,现就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
  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参事工作高度重视。2009年11月2日,国务院颁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就参事工作的机构、职责、活动开展以及参事的聘任、组织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使参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参事室)自2001年7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对于推动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天津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贯彻落实好《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进一步发挥参事室和参事的作用,对于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遵循参事聘任原则
  (一)以非中共人士为主的原则。参事聘任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也可聘任中共党员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专家学者。在聘任工作中不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
  (二)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选聘参事既要考虑政府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参事队伍的专业结构,涵盖的专业应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各个方面。
  (三)双重管理的原则。参事接受参事室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双重管理,在履行参事职能的业务上由参事室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管理。参事受聘期间原则上不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认真把握参事遴选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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