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林业、规划、环保等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在受理有关申请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四、加强联合执法监管
(一)国土部门与监察部门建立协调配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相互交流信息,联合抽查土地审批和供应、招拍挂制度落实和土地批后实施等情况,共同落实《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问责规定。
(二)国土部门与检察、公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按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执行《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规定。
(三)加强土地审计工作。省级国土部门与审计部门联合开展对市、县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市、县政府领导考核的依据。
(四)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国土部门公开用地审批和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媒体曝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责任追究,接受社会和媒体舆论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每年签订土地执法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市、县政府对违法违规用地制止不力,不配合、不支持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所进行的查处工作,导致违法违规用地情形严重的,由省国土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督促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国土部门与监察部门提请省政府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实施问责,并扣减或冻结该市、县用地指标和暂缓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