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