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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

  (三)项目立项文件;

  (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

  (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

  (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

  (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

  (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

  (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规模为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确需分批申领预售许可的,应当说明分批的理由,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且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建立网上楼盘框架表。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批、分次预售。商品房预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七、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的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当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座落位置、建设规模、分类面积、建设进度、计划交付日期等基本情况;用于预售和不预售的房源情况;开盘时间、地点,销售方式、价格及调整方式;承诺按国家、省及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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