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迁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连续5年以上(含5年),且证件有效的。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二)工作年限:在本市现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三)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含5年)。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四)居住条件: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
(五)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第七条 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分值为150分(评价标准附后)。
(一)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二)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高级工或被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
(三)担任职务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四)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五)荣誉称号指标:在本市取得县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六)社会公益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
(七)企业认可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的。
在保持上述七项积分评价指标、一级指标、权重分值和总分值全市统一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二级指标项目内容并合理调整二级指标分值。
第八条 梯度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其他县(市)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