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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受理期限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十条 申请提出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在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直接下载相关资料,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认定工作。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完整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四)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六)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
  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的认定工作。建设、人事、科技、教育、税务、劳动保障、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认定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之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第四章 审核公告

  第十三条 审核
  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落户意见。
  第十四条 公告
  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将落户意见及积分基本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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