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稳妥地化解镇村债务。对2005年底前形成的镇村债务,要从农民群众和镇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要把农民、镇村干部、镇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积极化解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债务。要积极争取中央、省上清理化解镇村债务专项资金。对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前形成的镇村债务,由区、镇政府负责,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化债责任,限期化解。
(三)严格执行制止发生新的镇村债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各区、各镇政府要严禁没有资金来源上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严禁借群众要求名义上“政绩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镇村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四)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镇村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各镇政府运转经费,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镇村债务。有关部门及各区安排的涉及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组织开展要求镇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村组干部报酬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干部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五)不断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兴办村内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规定。切实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制度,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有集体统一经营活动的村,要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经营性债务和基础公益性债务的有效分离,确保村级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