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在建工程,由新组建部门和调整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工,完善工程峻工决算、备案及相关手续。
(五)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和其他文件档案资料,由原单位清理登记后,移交新组建部门和调整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管理。清理移交过程中,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及时移交,严防遗失、损坏、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和住房存量补贴按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待机构调整完毕,再由职工所在单位对账户管理进行调整。
六、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隐匿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所涉机构编制事宜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公产管理、资产清查等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不动产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名单
一、不再保留的机构
市农业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农业局、市乡镇企业局(市煤炭管理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农业机械事业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事业局、市广播电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林业园林绿化局、市移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旅游事业局、市民族事务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
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严格按照《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关于撤并整合部门下属机构管理关系调整所列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