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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应当经申请人诚信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二)对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收益,签订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经申请人诚信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第十五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对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对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对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对经济补偿金,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对社会救济收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七)对赡养费和抚(扶)养费,按照有关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裁决或判决的,按照赡养和抚(扶)养人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每人的低收入标准后的余额计算,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总收入-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 家庭总人数)÷被赡(抚、扶)养人总数。

  (八)对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九)对捐赠收入和其他转移性收入,经申请人诚信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等部门的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或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镇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其所在家庭不得认定为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已经认定为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民政部门应当撤销认定,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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