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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优化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改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政府鼓励下肢残疾人使用电动轮椅车、轻便机动轮椅车。
  电动轮椅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18公里/小时、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1600毫米×750毫米×1150毫米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指以汽油机驱动、汽油机名义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2000毫米×1000毫米×1200毫米、专门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车辆。
  第五条 电动轮椅车、轻便机动轮椅车可以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禁止其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确需进入市区道路的,应当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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