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较复杂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等工作,积极协调物业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纠纷的调解,并接受所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四)城区可在现有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受理、调解本区域内影响较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物业纠纷。建立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统一为“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区司法局聘任1至3名专职调解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主要包括:
(一)业主之间的纠纷;
(二)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五)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之间的纠纷;
(六)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
四、调解程序
(一)物业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物业纠纷的过程中,可以相互配合,共同调解。对于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物业纠纷,可引导当事人向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对于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直接受理的物业纠纷,调解不成的,可引导物业纠纷当事人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或所在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三)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行政机关的相关移交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移交机关重新申请处理,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四)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法院诉前引导或委托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五)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