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已经2010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项目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保密、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促进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采取相应措施,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促进信息化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发展。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促进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