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省政府将积极向国家申请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我省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省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省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省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省辖市、县(市、区)为责任单位,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制定落实本地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