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工作,严格控制在专家委员会成员范围内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评审工作,只对专家委员会负责,不代表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进行科学评价,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审结论;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严格保密,不对推荐对象和其他人员公布。
第十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对象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回避。具体办法是:当学科、专业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推荐对象时,凡与该推荐对象有以上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暂时离席,待对该推荐对象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其他推荐对象的评审,投票时不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评审、撤销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等处理。
(一)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推荐对象的;
(二)不按照规定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带头人人选进行三至七天的公示。公示中对带头人人选学术和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本届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调查、核实、裁决。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中反映出的其他情况,报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提出带头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审定和批准公布后备人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3年12月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及后备人选评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川人发〔2003〕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