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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制度》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制度》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3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顺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协调土地审批中各部门的关系,完善土地审批运作程序,实现土地审批行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制度。

  一、会审范围
  (一)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计划;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他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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